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修訂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作說明。草案提出對個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最簡治理機制,不強制設公司董事長和會計長,允許其自行安排會計工作並採用簡易計稅方法,以降低個體工商戶轉製為企業後的合規成本。

草案同時調整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再以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人數為條件,改用年度平均勞動者人數,並將上限設為不超過300人、總營收不超過4000億越南盾、總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南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年營收門檻擬從現行水平提高至100億越南盾,適用於企業和居民個人。

在經營場所支持方面,草案允許地方使用地方預算投資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孵化設施,供中小企業租用或轉租,並規定預留部分已投入基礎設施的土地面積、支持減免土地轉租費用,還新增向中小企業發放代金券以支付減租支持資金的形式。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意見中認為,草案的三項認定標準每年變動,須等待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才能確定,給認定和3至5年中期支持政策的執行帶來困難。他建議按不同企業群體特點確定標準,參考連續2至3年數據,並明確對受益範圍和資源的影響,防止政策被濫用。

該委員會基本贊同支持中小企業獲取經營場地,但指出相關內容直接涉及土地、預算和公共資產法律,建議改為規定支持目標、對象和原則。委員會還表示,財政收入有限的地方難以用地方預算投資基礎設施供企業租用,按每區20公頃或5%面積配置土地的規定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存量不同而難以落實;對於前5年減免至少30%土地轉租費,應明確預算來源和返還機制,避免出現為獲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