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听取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意见吸收与说明的报告。争议焦点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拟议刑罚,是否应与“诚恳 khai báo、悔改”等常规从轻情节区分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阮辉进代表起草机关表示,代表的意见“非常确切”,并主张将这一机制与《刑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衔接。
阮辉进在报告中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拟议刑罚,可使证明犯罪行为的实际过程更快,缩短侦查、起诉、审判时间,减少上诉,并有利于执行判决和推动损害补救、赔偿。他同时区分:诚恳 khai báo、自首、投案只反映犯罪人最初的态度,不等同于承认犯罪行为、证据和案件情节并接受补救赔偿的承诺;在后一种情形下,诉讼机关仍须开展全部活动以证明犯罪、解决案件。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刑法(修订)草案》第57条已补充相应的宽大政策规定,包括条件和处理程度,以保证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致。该机关称,对自愿认罪、接受拟议刑罚以获宽大的案件所设诉讼程序体现人道性,既对犯罪人本人产生积极影响,也减轻诉讼机关负担、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提高判决执行效率。
在适用范围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这一程序适用于从简单到复杂、从普通到简化的所有案件,但简化程序只在具备足够条件时才适用;不具备简化程序条件的案件按普通程序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拟议刑罚的,仍可享受宽大。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该委员会常任委员基本赞同设计这些程序,以鼓励犯罪人诚恳 khai báo、自愿认罪,帮助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并减少上诉、抗诉导致的二审、再审程序。审查机关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梳理相关规定,确保与《刑法(修订)草案》中有关自愿认罪、接受拟议刑罚的刑事政策保持一致,并强调修订草案中的宽大政策须充分满足《刑法》规定的享受宽大政策的各项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