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10月18日上午向国会提交一项决议草案,拟试点对与犯罪有关的资产实行不经定罪的追缴和处理机制。草案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或提出请求,交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目的是挽回国家损失。这一机制适用于洗钱罪、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贪污及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按照草案设计,可追缴的资产是那些有合理证据显示与犯罪有关、但不属于刑事案件物证范围的财产,也包括由犯罪所得经买卖、交易、转换形成的资产及其利息、利润和其他物质利益。草案列出三种适用情形:刑事案件已立案但立案决定被撤销;案件被暂停调查或暂停审理;案件被停止调查或停止审理。

适用该机制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决定;二是办案机关出具文件,建议检察院就追缴涉案资产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法院处理,并附合理证据。草案还规定,依生效判决或决定追缴的资产将上缴国家财政,或交由有权国家机关管理。

草案建议该决议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试点两年,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出台该决议的必要性,也赞同草案中关于采取临时紧急措施的规定,以在出现终结刑事案件依据后及时防止资产被转移、流失。

潘志孝同时提出,应具体规定在错误适用临时紧急措施造成损害时,各阶段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执行中的透明、明确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