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18日上午继续议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代表起草机构提交《国会关于试行未定罪追缴和处理与犯罪相关资产机制的决议》草案。草案拟允许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通过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由法院审查决定追缴涉案资产。该机制独立于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程序,不适用于商业法人犯罪。

草案说明指出,现行追缴须以法院生效判决或决定为依据,经济、腐败案件追缴虽有进展,但追缴比例仍低于应追缴资产,时间滞后,资产流失浪费。原因包括缺乏判决前追缴机制,查封、冻结、扣押资产价值低于应追缴金额,且犯罪所得已被转移、隐匿时法律未规定具体查找措施。拟适用罪名包括洗钱、侵犯经济管理秩序、腐败及其他职务犯罪。

根据草案,决议拟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不适用于2027年3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出台该决议的必要性,认为其有助于及时制度化党的主张,满足国际承诺和越南追缴流失、被侵占资产的实际要求,并评估草案合宪合法、与法律体系统一、符合国际条约。委员会也同意草案规定的施行效力,认为两年试点符合有权机关的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21至2025年阶段,在腐败、职务、经济及涉及职务的案件中,已采取保全措施追缴的金额超过747690亿越南盾;民事判决执行对28636起案件追回超过1096260亿越南盾。部分腐败、经济案件追缴比例较高,其中新黄明有限责任公司案追缴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