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吸收、解释与整理意见的报告。草案在8月国会第一次非常会议征求意见后,经国会常委会及专职国会代表会议继续审议,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公安部等协调整理。提交国会的草案共527条,新增34条,修改补充246条,保留247条。
阮辉进表示,草案补充了电子诉讼制度,明确电子诉讼活动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并保障数据保密与安全。电子诉讼文书、笔录和材料通过刑事案件管理系统建立、更新和移交。相关条款也经审查完善,为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及提升诉讼活动检查监督效率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建议刑罚的机制,草案在第4条补充概念,并在第31章规定单独程序。草案设立严格管控机制,确保认罪和接受建议刑罚完全自愿、有依据且符合已收集核查的证据,不替代证明犯罪的义务。对于简略程序,草案区分两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强制简略程序;对自愿认罪并接受建议刑罚的案件适用简略程序。阮辉进强调,这旨在加快符合条件案件的办理、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保持审慎严密,不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摘要意见报告中表示,常委会赞同吸收整理报告的许多内容,认为其继续制度化党的决议结论,并吸收了国会常委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国会代表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但经审查,常委会发现草案部分内容与《刑法(修订)草案》和《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尚不一致,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上述两项法案的起草主持机关)继续密切协调,确保各法律草案之间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