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Nguyễn Huy Tiến)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意见吸收、说明与整理情况的报告。草案共527条,其中新增34条、修改补充246条、保留247条,重点涉及电子诉讼、被告人自愿认罪接受量刑建议以及简式程序等内容。

关于电子诉讼,多名国会代表基本赞同增设电子诉讼制度,但要求明确其法律效力、适用范围与实施条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并处理技术故障、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草案据此修改第18条,规定电子诉讼活动须完整遵守法定程序,电子文书、笔录和材料在刑事案件管理系统上建立、更新和移交。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建议刑罚的机制,多名代表表示赞同,但要求厘清概念、适用范围与宽大政策,区分现行减轻情节,并保障证明犯罪的义务和审判独立原则。草案在第4条补充相关概念,并在第31章规定专门程序,同时设置严格控制机制,要求认罪和接受刑罚完全自愿、有依据且与已收集核实的证据相符,且不替代证明犯罪的义务。

在简式程序方面,多数代表赞同完善相关规定,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情形规定强制适用,扩大适用范围并缩短自愿认罪接受建议刑罚案件的办理时间。草案据此区分两类简式程序:对已满足法定条件的案件适用强制简式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建议刑罚的情形适用另一类简式程序。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就草案意见作简要报告时表示,该委员会赞同草案的多数内容。关于商业法人刑事追责程序,委员会常设机构认为草案已与《刑法(修订)草案》相关商业法人刑事责任规定基本保持一致。

在商业法人被起诉、适用财产查封和账户冻结措施问题上,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设机构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赞同草案作出规定,认为这与《刑法(修订)草案》一致,且只有对商业法人立案追诉才能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量刑;少数意见则认为《刑法(修订)草案》未将商业法人规定为犯罪主体,而是刑事责任主体,因此刑诉法草案不宜规定对其立案及采取上述强制措施。

对于自愿认罪接受刑罚案件的诉讼程序,草案规定符合条件时可适用简式程序。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设机构基本赞同这一设计,认为有助于鼓励犯罪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并减少导致二审、再审程序的抗诉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