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8日上午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作關於《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吸收、解釋與整理意見的報告。草案在8月國會第一次非常會議徵求意見後,經國會常委會及專職國會代表會議繼續審議,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公安部等協調整理。提交國會的草案共527條,新增34條,修改補充246條,保留247條。
阮輝進表示,草案補充了電子訴訟制度,明確電子訴訟活動須遵守法定程序,確保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並保障數據保密與安全。電子訴訟文書、筆錄和材料通過刑事案件管理系統建立、更新和移交。相關條款也經審查完善,為推進數字化轉型、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及提升訴訟活動檢查監督效率提供法律依據。
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機制,草案在第4條補充概念,並在第31章規定單獨程序。草案設立嚴格管控機制,確保認罪和接受建議刑罰完全自願、有依據且符合已收集核查的證據,不替代證明犯罪的義務。對於簡略程序,草案區分兩類: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適用強制簡略程序;對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的案件適用簡略程序。阮輝進強調,這旨在加快符合條件案件的辦理、節約訴訟成本,同時保持審慎嚴密,不影響案件辦理質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摘要意見報告中表示,常委會贊同吸收整理報告的許多內容,認為其繼續制度化黨的決議結論,並吸收了國會常委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國會代表及有關機關專家的意見。但經審查,常委會發現草案部分內容與《刑法(修訂)草案》和《刑事偵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規定尚不一致,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上述兩項法案的起草主持機關)繼續密切協調,確保各法律草案之間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