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政府总理委托提交草案,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作审查报告。草案旨在加强儿童保护、推进分级分权和行政改革,并解决2010年《收养法》实施中的不足。
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父母双亡或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内部收养除外,以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收养人方面,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改造、有条件提前释放或获缓刑者收养;并将不得收养的犯罪记录范围从“未清除案底者”改为曾犯下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非法拘禁、乱伦、虐待亲属、引诱胁迫未成年人违法、毒品、破坏和平、反人类及战争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罪行的人。
草案要求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均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收养人条件和儿童需求、处境、性别、民族、宗教、语言进行配对,避免自行寻找儿童和私下协议滋生消极现象,防止中介非法牟利。草案还补充社会工作者参与支持、跟踪被收养儿童发展及协助寻根,并增加社会救助机构评估儿童需求、建议转介收养的责任。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赞同全面修法,但建议在缓刑者后增加“正在考验期”的表述,并研究禁止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罚者收养。委员会还建议补充收养档案保存和接触来源信息的原则性规定,统一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确立时间,并调整终止收养关系的情形,例如仅当养父母均患重病且无能力照顾儿童时才终止,以保障家庭环境稳定。
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较现行法律减少21条。当天会议未见表决,草案将继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