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开始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总理委托向国会提交草案,核心变化是新增“儿童匹配”机制,由主管部门为每个儿童选择适合的收养人,而非由收养人自行寻找儿童。政府认为,自行寻找可能导致送养方与收养方之间不透明的协议,为非法中介牟利提供机会。
根据草案,匹配时需评估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家庭情况、抚养能力和意愿,并与儿童的环境、需求、性别、民族、宗教和语言进行对照。该机制适用于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对于被遗弃儿童,公安机关须在匹配前进行核实。有亲生兄弟姐妹的儿童优先安排在同一家庭或同一地方、同一国家的家庭,以保持联系。草案还优先保障儿童与亲生父母或亲属共同生活,只有在原生家庭无法继续照顾时才考虑收养;只有在国内找不到合适替代家庭时,才处理儿童被外国人收养事宜。
当天分组讨论中,代表阮氏美幸建议禁止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系统之外的社交媒体上广告、中介或连接收养交易。她表示,目前没有具体规定控制社交媒体上的送养和收养活动,而实际上一些自发团体有打着慈善幌子中介牟利的迹象,潜藏买卖儿童风险。她建议社交平台有责任发现、阻止、删除违规团体并通知管理部门。代表刘氏翠恒则担心一些非公立社会救助机构可能利用抚养多名儿童来呼吁慈善、牟利,而照顾条件没有保障,建议禁止这些机构故意留住儿童、在符合条件时阻碍儿童转入合适的替代照顾形式。
草案补充规定,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执行非监禁改造、有条件提前假释或被判徒刑但获缓刑的人不得收养。尚未清除某些侵犯生命、健康、尊严、名誉,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乱伦,虐待、折磨亲属等罪名案底的人也不得收养。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审查时建议明确禁止缓刑人员收养仅适用于考验期,同时考虑补充曾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儿童被行政处罚的人。
关于收养后监督,草案规定前三年养父母须每六个月报告儿童情况,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检查、跟踪。代表刘氏翠恒认为时间太短,且依赖养父母报告难以发现儿童受虐待、剥削的情况。她建议儿童保护或社会工作人员在前三年每六个月直接检查儿童居住地,之后每年或按风险程度监督至儿童满18岁。她还建议补充终止收养的依据,即养父母多次被行政处罚或有严重虐待、侵害行为并经主管部门确认,而不必等待刑事判决生效。对于被外国人收养的儿童,代表阮氏美幸建议数字化档案、相关机构数据互通,并加强与接收国合作,以便有虐待、侵害迹象时及时核实。按计划,国会将于11月2日在会场讨论该法案,并预计在本届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