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司法部长黄清松(Hoàng Thanh Tùng)提交《收养法》修订草案。草案旨在更好保护儿童权利,收紧收养人条件,并遏制收养办理过程中的中介牟利等违规行为。
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比现行法律减少21条。其目标是落实加强儿童照料、教育和保护的主张,推进分级分权与行政审批改革并衔接数字化转型,同时弥补2010年《收养法》施行中的不足。
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依法被认定为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范围内的收养除外。这一规定意在确保只有处境特殊、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与亲生父母分离。
对收养人,草案新增禁止情形,包括正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执行非监禁劳动改造、正获有条件提前释放,或被判刑但获缓刑者。草案还调整了曾因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名誉,虐待亲属,涉毒及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被判刑者的规定,以保障被收养儿童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
草案要求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均须进行儿童匹配,由主管机关根据对儿童条件、抚养能力、处境、需求、性别、民族、宗教和语言的评估,为每名儿童选择合适收养人。此举意在限制收养人自行寻找儿童、送养方与收养方私下达成不透明协议,以及为非法中介牟利提供空间。
草案还允许社会工作者、儿童保护工作者和乡级文化社会工作人员参与支持收养办理、跟踪儿童发展并协助查找身世信息。草案新增终止收养的依据:未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折磨养子女被定罪。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审查机关赞同全面修订《收养法》的必要性,并建议继续完善草案、梳理儿童相关法律,提升儿童工作者的能力、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满足关爱特殊处境儿童的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