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举行会议,听取《收养法(修订)草案》的呈文。草案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程序及终止收养等作出多项修改,其中新增多种禁止收养的情形,并拟对国内和涉外收养统一实行“配对”机制。该草案尚在审议阶段,未交付表决。
根据草案,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范围内收养除外。禁止收养的对象包括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改造刑罚、处于有条件提前释放期间的人,以及被判徒刑但获缓刑者。草案还将禁止条件从“未清除案底者”修改为曾因侵犯生命、健康、人格、名誉罪,非法抓捕、关押、拘禁罪,乱伦罪等被判刑的人。
草案要求主管机关对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均实施“配对”,即根据收养人的条件与抚养能力,结合儿童的需求、处境、性别、民族、宗教和语言进行全面评估,为特定儿童选择合适收养人。草案说明,此举旨在避免国内收养人自行寻找儿童、双方私下交易甚至中介非法牟利。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中建议,在缓刑条款后补充“正处于考验期”的表述,以与其他禁止情形保持一致。委员会还提出,应研究将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儿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列为禁止收养对象,理由是这直接关系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且收养条件不应低于《儿童法》规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条件。
委员会同时建议统一收养关系法律效力、权利义务产生时间与收养决定效力的时点,并审视继父母收养条款与《婚姻与家庭法》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权利义务的衔接。对于终止收养,委员会提醒草案中“养父母双方患重病”的表述可能被理解为即使仍有抚养能力也须终止,建议与“不再具备抚养能力”的条件挂钩。
草案补充规定,未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双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迫害养子女被判刑的,应终止收养。社会福利机构须定期评估儿童状况、需求与最佳利益,并据此建议主管机关考虑将儿童转介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