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长黄清松10月19日上午向国会提交《收养法(修订草案)》。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较现行法律减少21条。政府称,修订旨在确保被收养儿童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

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无依无靠儿童,家庭范围内收养除外。政府表示,此规定旨在确保只有处于特殊境况、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带离原家庭。

在收养人条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改造、处于有条件提前假释期间以及被判处徒刑但获缓刑的人员收养儿童。政府还提议,曾因若干罪名被定罪者不得收养儿童,即使已获消除案底。现行法律仅禁止未获消除案底者收养。相关罪名涉及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与名誉,非法抓捕、关押或拘禁他人,乱伦,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养育者,引诱、强迫或容留未满18岁者违法,以及毒品犯罪、破坏和平与反人类罪、战争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意见中建议研究补充规定: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罚者不得收养儿童。他认为,这直接影响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并确保收养条件不低于《儿童法》规定的其他替代照料条件。该委员会还建议在缓刑人员条款后增加“正处于考验期”的表述,以确保与所列情形一致,并符合防止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重新入狱的风险防范理由。

草案还补充了终止收养关系的情形: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养父母因虐待、迫害被收养人被定罪。政府称,此举旨在保障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避免儿童继续生活在无法确保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