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越南国会继续第十五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听取《收养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及审查报告摘要。司法部长黄清松代表政府提交草案,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较现行法律减少21条。

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无依无靠儿童,家庭范围内的收养除外。政府方面称,此举旨在确保只有处境特殊、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

草案允许社会工作者参与收养办理及收养后的支持工作,包括跟踪养子女成长情况、协助其查找身世信息,并按具体个案获得报酬。草案还补充规定终止收养的情形,例如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养子女被定罪等。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基本赞同全面修订该法,认为草案符合宪法和法律体系。但就身世知情权条款,委员会建议补充收养档案保存及信息查阅条件、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以落实1993年《海牙公约》第30条的要求。

关于收养人条件,委员会建议研究将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儿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者排除在收养人之外,理由是这直接影响儿童在家庭环境中的安全。委员会还建议统一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确立的时间点,并审视继父、继母收养配偶子女的规定与《婚姻与家庭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