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就《收养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讨论。来自富寿省代表团的国会代表在会上集中提出成年人反向认养、收养后监督和终止收养条件等问题,认为草案部分条款尚未覆盖现实中的照护关系。

代表阮文孟说,两名老人生活困难、无人照料,一名成年人与他们建立感情,希望认其为养父母以便照顾,但法律没有调整这一内容。他举例说,若本人想认养这样的老人,“我认他们为养父母,同时我必须成为他们的养子女,但法律尚未调整”。他还提到双方各有完整家庭、因感情希望互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情形,认为这类关系目前未获法律承认。阮文孟建议,在生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三方一致同意终止收养时补充相关程序,并允许变更孩子的姓氏、籍贯及出生证明上的父母姓名。

代表刘氏翠姮认为,草案关于收养后监督的规定偏重形式,对儿童安全构成较大风险。她指出,草案要求自交接之日起三年内每六个月报告一次,由乡级人民委员会检查收养子女的成长情况;社工仅在有权机关或相关个人要求时才参与支持与评估。她认为,施虐的养父母不会自行写下违法行为上报乡政府,而三年跟踪期过短:儿童1岁被收养,4岁时国家机构便结束定期跟踪,5岁至18岁才是易受暴力、被迫辍学从事劳动或侵害的阶段。她建议乡级人民委员会派儿童保护和社会工作人员定期及突击到居住地实地查看儿童身心状况,并将监督延长至儿童满18岁。

刘氏翠姮还援引草案审查报告说,目前一些非公立社会福利机构故意不履行转换替代照护形式的责任,部分地方将数十乃至数百名儿童留在机构内以募捐牟利,照护条件不达标。她建议将“社会福利机构为牟利故意阻碍或不履行转换替代照护责任”列为禁止行为。针对草案第27条以养父母“被定罪”作为终止收养依据,她认为须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程序过于迟缓,一些虐待行为未达刑事处理标准或调查旷日持久,儿童仍要承受威胁和身心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