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就《收養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討論。來自富壽省代表團的國會代表在會上集中提出成年人反向認養、收養後監督和終止收養條件等問題,認為草案部分條款尚未覆蓋現實中的照護關係。
代表阮文孟說,兩名老人生活困難、無人照料,一名成年人與他們建立感情,希望認其為養父母以便照顧,但法律沒有調整這一內容。他舉例說,若本人想認養這樣的老人,“我認他們為養父母,同時我必須成為他們的養子女,但法律尚未調整”。他還提到雙方各有完整家庭、因感情希望互認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情形,認為這類關係目前未獲法律承認。阮文孟建議,在生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三方一致同意終止收養時補充相關程序,並允許變更孩子的姓氏、籍貫及出生證明上的父母姓名。
代表劉氏翠姮認為,草案關於收養後監督的規定偏重形式,對兒童安全構成較大風險。她指出,草案要求自交接之日起三年內每六個月報告一次,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檢查收養子女的成長情況;社工僅在有權機關或相關個人要求時才參與支持與評估。她認為,施虐的養父母不會自行寫下違法行為上報鄉政府,而三年跟蹤期過短:兒童1歲被收養,4歲時國家機構便結束定期跟蹤,5歲至18歲才是易受暴力、被迫輟學從事勞動或侵害的階段。她建議鄉級人民委員會派兒童保護和社會工作人員定期及突擊到居住地實地查看兒童身心狀況,並將監督延長至兒童滿18歲。
劉氏翠姮還援引草案審查報告說,目前一些非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故意不履行轉換替代照護形式的責任,部分地方將數十乃至數百名兒童留在機構內以募捐牟利,照護條件不達標。她建議將“社會福利機構為牟利故意阻礙或不履行轉換替代照護責任”列為禁止行為。針對草案第27條以養父母“被定罪”作為終止收養依據,她認為須經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刑事程序過於遲緩,一些虐待行為未達刑事處理標準或調查曠日持久,兒童仍要承受威脅和身心創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