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在小组讨论中就《收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多位代表把焦点放在儿童权益上,认为修法应以儿童需要一个合适家庭为出发点,而不只是满足希望收养者的需求。胡志明市司法局代表阮氏红幸指出,部分医院和机构自行在社交媒体发布被遗弃儿童的信息和照片以寻找收养人,存在绕过程序进行中介、私下协议的风险。
阮氏红幸表示,草案第5条第4款已禁止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中介,但未明确规定如何管控儿童照片的发布。她建议补充规定,对以寻找、介绍收养人为目的公开儿童信息和照片的行为加以管控,并与有权国家机关公开通告以寻找儿童生父母的情形区分开来。
奠边省代表谢氏燕提出,修订法律须围绕儿童需求,并建议明确“无法继续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这一概念,规定由哪个机构负责认定。她还要求儿童与收养家庭的配对流程严密、透明,设有对选择权的控制机制、明确的评估标准和问责机制,并补充公安机关对儿童来源不够清晰个案的核查机制。
围绕收养关系终止,谢氏燕对养父母死亡是否应当然成为切断已合法形成家庭关系的依据表示疑虑,主张优先评估养父母家庭中祖父母、叔伯姑姨等继续照顾儿童的能力,仅在确为儿童最佳利益所需时才终止收养关系。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建议,把交接后的跟踪从程序性的定期报告转为实质跟踪,方式可灵活采用直接或电子形式;在撤销或收回收养决定时,必须明确后续照顾方案,避免中断对儿童的抚养和保护。
胡志明市代表陈氏妙水建议,将单身收养人死亡也纳入终止收养关系的依据,并主张在儿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无人出面保护时,赋予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终止收养关系的权限。乂安省代表黄明孝则指出,在适用2015年《民法典》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定继承权存在较大障碍,建议草案区分两种收养形式:针对孤儿、被遗弃或无依无靠儿童的完全收养,自交接之日起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法定继承权;针对继父继母、叔伯姑姨等家庭范围内收养的简易收养,养子女仍可继承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