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分组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多数代表支持全面修订,以完善儿童保护机制、简化行政程序,并让特殊境遇儿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照顾。国会副主席阮尹英介绍,草案共31条,其中修订23条、新增8条,涉及被收养人条件、收养人条件、收养法律后果、国家机关责任、弃儿来源核查等。

阮尹英在讨论中建议调整禁止条款。草案第5条禁止利用电信网络、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平台非法中介收养,但他认为该表述可能被理解为仅禁止线上中介,而直接见面中介则不受禁止。他主张一切非法收养中介行为均应被禁止。关于第7条知情权,他赞同收养子女有权知道自身来源,但援引1993年海牙公约第30条,建议补充收养档案保存及来源信息获取条件与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嘉莱省代表黄氏英草提出,应关注收养后的照护质量、心理稳定与保护能力,并明确收养子女成年后获取来源信息的机制,尤其是多年前形成或纸质档案遗失、损坏的情形。她举例说,有人成年后需了解遗传病史或确认血缘关系以办理结婚,但生父母信息已不完整,建议规定原始档案数字化、长期保存、核实与获取机制,同时保护生父母、养父母和养子女的个人数据。

清化省代表武进勇赞同草案确认知情权,但认为权利须有实际执行机制。他建议明确主管机关在保存、保密和提供来源信息方面的责任,授权政府具体规定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的程序,提供信息应适合被收养人年龄和成熟程度,并平衡知情权与生父母隐私权。他还提出,应明确数据更新、连接和共享责任,已存在于数据库的信息不得要求民众重复提供。

嘉莱省代表陈金可指出,草案第22条第1、2款和第8条第1款规定收养后跟踪基于养父母每6个月一次、为期3年的定期报告,纸质报告将转为电子报告。但第454号总结报告认为该机制“仍流于形式”,电子化只是将旧程序数字化,尚未实现第57-NQ/TW号决议要求的数据驱动跟踪。他建议修改第22条第5款,允许责任机关在必要范围内依法从教育、医疗、保险等数据库调取收养子女就学、接种、诊疗信息,发现侵害或遗弃风险时及时要求社会工作者评估并采取儿童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