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于10月14日颁布第224-QĐ/TW号规定,对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与2006年第15-QĐ/TW号规定首次承认并允许党员从事私营经济相比,新规的取向由“允许”转为“鼓励、创造条件”,让党员以合法、正当方式致富。
新规将投资经营活动分为四类:专业活动及开发资产获取收入;不设立经济组织、不支配管理运营的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或有支配权但不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以及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在此基础上,按六类党员分别确定参与权限,包括公共部门以外人员,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军队和公安人员,国有企业管理者及国有资本代表,以及已卸任、离职和退休人员。
规定强调,权限与限制须同职责、任务及利益冲突风险相对应。除登记持有人外,还审查控制权、支配程度和实际享有的利益,以限制代持、利用中间法人掩盖实际受益主体等情形。利益冲突须被识别、报告并按权限处理,不能只停留在申报层面。
在10月16日举行的越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决议全国研究、学习、贯彻和部署会议上,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策战略部部长阮青毅表示,从事私营经济的党员人数已从2006年的3.5万余人增至2026年的18.7万人,但仅占560多万名党员中的3.31%,与潜力不相称。
新规同时要求保护党员的财产所有权和合法权益,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组织不得在有权规定和指导之外自行增设限制合法投资经营的条件与手续。规定还明确,党内批准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
在监管层面,规定要求细化高风险岗位和领域的认定标准、审批流程、报告责任及利益冲突处理方式,明确个人、党委、党组织和国家管理机关的责任。检查监督应聚焦滥用公共资产、内部信息、违规干预或在直接相关领域经营等实质风险,以预防违规并保护正当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