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如何认识每个人的能力、致富愿望以及对国家的贡献。
在越南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央执行委员会一致同意以这一方向大力革新关于党员参与投资、经商的思维。这一主张表明,正从侧重界定活动界限的做法,转向主动发挥社会中的能力、智慧与合法资源。
评价方式需贴近工作特点
党员从事经济活动早在2006年就通过第15-QĐ/TW号规定予以规范。这是对党员身份与经济活动之间关系认识革新的里程碑;当企业日益深入参与价值链和创新,政策也需要发展以满足新的要求。
如果说“允许”界定了某人可以在何种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那么“鼓励”则提出发挥能力和促进主动性的要求。“创造条件”更进一步,要求有透明、可行的机制,使这些能力转化为成果。因此,革新必须同时体现在认识、管理方式和组织落实责任上。
这一做法符合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私营经济的第68-NQ/TW号决议精神。该决议确定私营经济是国家经济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强调消除偏见、鼓励创业精神、创新创意,并依法保障经营自由权。正当的致富愿望需要通过有利环境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来培育。
在依靠生产率、科学、技术和人力质量实现增长的经济中,每个人创造财富的能力都是一种发展资源。拥有管理经验的人可以更有效地组织生产;工程师可以从技术方案起步创业;企业家可以把越南产品带入国际供应链。当得到正确发挥时,这些能力会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鼓励党员参与经商也拓展了在经济生活中体现先锋作用的方式。
这种责任体现在敢于投资新领域、提高生产率、创造就业以及负责任地组织生产。有能力的人需要发挥所长,同时以廉洁、守法和尚实的贡献来证明党员品质。
由此,对非国有经济领域党员的评价方式也需要贴近工作特点。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成果可以体现在产品质量、管理效率、维持的就业和财政贡献上。
对于研究人员,则可能是被应用于生产的创新成果。正确评价合法的成就,有助于把模范带头责任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
鼓励正当致富必须建立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
然而,转向“鼓励”并不意味着所有党员都拥有同等的经商参与范围。在公共部门担任职务、掌握权力的人,承受着与私营企业从业者不同的法律限制和责任。发挥资源必须与管控利益冲突并行,防止把权力、信息和公共财产变成私人经营优势。鼓励正当致富必须建立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
为此,规定需明确权利、义务和活动界限,让做对的人安心发展,同时有依据处理违规行为。支持机制必须透明,避免让主张被误解为专门给予党员的优待。组织落实的质量体现在既能排除合法活动的障碍,又能管控利用政策的行为。
这一精神还有助于革新企业中党建的方式。当正确理解生产经营的特点时,党组织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专家、工程师和劳动者的作用。党员的组织生活、评价和作用发挥需与实际任务相结合,使政治责任和职业道德通过工作成效、对待劳动者和社区的方式体现出来。
对于胡志明市——集中众多企业、大学和高素质劳动力的地方——这一主张具有切实意义。该市需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研究与生产对接,支持技术革新和发展企业家队伍。由此,资源被投入生产经营,党员也有条件以具体成果体现先锋作用。
从“允许做”到“鼓励做”,是从界定界限到主动创造发展条件的转变。思维革新的价值必须由高效运营的企业、稳定的就业和得到改善的劳动者生活来证明。鼓励正当致富,也是为了让每个人的成功为祖国发展增添资源。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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