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委员会颁布第224-QĐ/TW号规定,对党员参与投资经营活动作出规范,取代2006年8月28日第15-QĐ/TW号规定。新规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旨在鼓励党员合法致富,同时控制利益冲突、维护党的纪律。

规定将投资经营活动分为四类:专业活动及资产开发创收;不设立经济组织且不控制、管理、运营的投资;设立经济组织或形成控制但不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党员在公共部门任职的,不得利用国家资产、信息、数据、人力及研究成果为本人或关联方经营谋利,不得投资于本人直接决策或管理的经济组织和领域。

对于干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规定按岗位风险设定不同权限。处于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的干部和公务员,不得从事设立经济组织或参与管理运营的投资;非高风险岗位的干部和公务员从事第三类投资须经审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运营经济组织,除非受派代表单位管理资本。

规定要求党员在发生利益冲突或上级发现并要求时及时报告,不得处理未受控制的利益冲突事务。有权限的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党员投资经营活动,该审批属党内要求,不替代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手续。

中央书记处将发布统一实施指南。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牵头梳理利益冲突高风险岗位标准,政府党委和国会党委负责将规定制度化,中央检查委员会及各级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