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就新设的“民运与祖国阵线及中央各团体党委”作出职能与机构决定。根据决定,该党委直属越共中央委员会,接受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书记处的全面领导,是党在民运工作方面的专门归口机构。决定自签署之日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并取代政治局2026年5月20日第171-QĐ/TW号关于祖国阵线及中央各团体党委职能、任务与组织机构的决定。

决定规定,该党委负责研究并向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书记处提出民运工作的路线、主张和重大措施建议;主持或按分级分工指导、跟踪、检查、监督党中央关于民运工作的各项决议、指示和结论的落实;领导、指导越南祖国阵线及所属党组织依照党章和中央规定开展工作。党委还负责指导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与各成员组织之间的协商与统一行动,以及其与国会、政府、地方之间的政治任务协调。

在组织人事方面,党委执行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以及书记、副书记由政治局指定,人数与结构由政治局审议决定。常委会提出的结构方向包括:由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担任党委书记;一名中央委员、副主席担任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主席兼秘书长、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各副主席、中央各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及2至3名专职副书记参加。决定同时明确,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专职副书记人数可暂时多于规定,但最迟须在2025至2030年任期结束前配齐至规定人数。

党委常委会的职责包括领导、指导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及其所属党组织落实中央和本级党委的决议、指示与结论,领导本级党组织各级代表大会,指导落实党建与政治体系建设任务,并推动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和受党与国家交付任务的群众组织相关新主张的试点。党委检查委员会由政治局、书记处指定,人数与结构按中央关于检查、监督和党纪工作的规定执行。

决定要求党委、常委会及常设集体依据该决定制定工作规则,细化职能、任务、权限和工作关系;中央各党委部门、各省市委及直属中央的党委须审查并提出补充、修改相关规定的建议,同时与民运与祖国阵线及中央各团体党委配合,按中央分级分工做好民运工作的参谋、指导、检查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