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83/2026/NĐ-CP号议定规定,用人单位若以罚款或扣减工资代替劳动纪律处分,将被处以2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罚款。该档次适用于个人违规;若违规主体为组织,罚款翻倍,即4000万至8000万越南盾。
除罚款外,议定还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或按规定补足工资。这一处罚针对的是企业自行以扣钱方式替代纪律处理的做法,而非纪律处分本身。
2019年《劳动法典》第124条规定四种劳动纪律处分形式:训诫、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加薪期限、撤职和解雇。按议定表述,企业不得自行以罚款或扣薪取代上述形式。
第25条还列出其他与劳动规章和处分程序相关的罚款。未向全体劳动者通知劳动规章,或未在工作场所必要位置张贴规章主要内容的,罚款100万至300万越南盾。
使用10名以上劳动者却不以书面形式颁布劳动规章、未按规定登记劳动规章、依法需征求意见而未征求基层劳动者代表组织意见,或使用尚未生效、已失效的劳动规章,罚款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同一档次还适用于纪律处分或要求赔偿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和时效,以及暂停工作超期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