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283/2026/NĐ-CP號議定規定,用人單位若以罰款或扣減工資代替勞動紀律處分,將被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南盾罰款。該檔次適用於個人違規;若違規主體為組織,罰款翻倍,即4000萬至8000萬越南盾。

除罰款外,議定還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退還已收取的款項,或按規定補足工資。這一處罰針對的是企業自行以扣錢方式替代紀律處理的做法,而非紀律處分本身。

2019年《勞動法典》第124條規定四種勞動紀律處分形式:訓誡、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加薪期限、撤職和解僱。按議定表述,企業不得自行以罰款或扣薪取代上述形式。

第25條還列出其他與勞動規章和處分程序相關的罰款。未向全體勞動者通知勞動規章,或未在工作場所必要位置張貼規章主要內容的,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

使用10名以上勞動者卻不以書面形式頒佈勞動規章、未按規定登記勞動規章、依法需徵求意見而未徵求基層勞動者代表組織意見,或使用尚未生效、已失效的勞動規章,罰款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同一檔次還適用於紀律處分或要求賠償不符合規定程序、手續和時效,以及暫停工作超期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