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已签发关于在新发展阶段保障环境安全的指示,编号15-CT/TW,日期为2026年10月15日。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陈锦秀代表政治局签署。指示将环境安全界定为环境处于安全、稳定、可持续的状态,各类风险得到识别、预报、预防、控制和有效应对,不损害国家安全、人的安全、社会秩序与安全以及民族国家利益。

指示要求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把环境安全任务纳入年度和任期决议及工作计划。指示明确,负责人直接指导并对环境安全保障结果负责,同时加强检查、监督和监察,及时纠正不足,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在体制与执法方面,指示要求审查和完善法律、机制和政策,建立跨部门环境安全指导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负责人在识别、预防、控制、应对和处理环境安全风险中的责任与权限。指示还要求把风险识别、评估和治理纳入政策、战略、规划、计划和项目的制定过程,并确立“造成风险的主体须承担与风险程度和后果相应责任”的原则。

指示提出,执法检查应从单独检查处理转向按风险程度进行管理和监督,重点放在高风险地区、领域和设施;严格控制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和环境事故的项目、设施和排放源,及时阻止和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确保落实后果修复、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在风险预警与应急方面,指示要求建立环境安全风险分类和预警标准,完善可能发生严重环境事故的地区、设施和系统的安全方案,形成统一、跨部门、跨区域治理协调机制,并按不同等级制定环境风险与事故应对预案,定期演练严重复杂情形,防止环境事故扩大、延长或演变为危机。

指示还要求处理长期严重污染地区和直接影响民众生活的环境问题,尽早化解可能引发不满、纠纷和诉讼的风险,防止形成安全秩序热点,并阻止利用环境问题破坏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全的行为。

在力量部署上,指示强调发挥各部委、中央机关、地方和人民武装力量的综合力量,其中人民公安力量在参谋、掌握情况、预防、发现、斗争和处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环境风险与案件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同时健全和现代化环境犯罪防控警察及基层公安力量。

指示要求政府党委领导制定具体行动计划,与越共中央2026年7月28日关于环境保护和主动应对气候变化的第75-KL/TW号结论及政治局同日第31-CTr/TW号行动计划保持同步统一;各省委、市委据此结合地方特点具体化。公安部党委主持,会同有关机关定期跟踪、督促、检查、初步总结和总结,并定期向政治局报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