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已簽發關於在新發展階段保障環境安全的指示,編號15-CT/TW,日期為2026年10月15日。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常務書記陳錦秀代表政治局簽署。指示將環境安全界定為環境處於安全、穩定、可持續的狀態,各類風險得到識別、預報、預防、控制和有效應對,不損害國家安全、人的安全、社會秩序與安全以及民族國家利益。
指示要求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黨委和政府加強對環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並將其與環境保護相結合,把環境安全任務納入年度和任期決議及工作計劃。指示明確,負責人直接指導並對環境安全保障結果負責,同時加強檢查、監督和監察,及時糾正不足,嚴肅處理違法行為。
在體制與執法方面,指示要求審查和完善法律、機制和政策,建立跨部門環境安全指導協調機制,明確各級、各部門和負責人在識別、預防、控制、應對和處理環境安全風險中的責任與權限。指示還要求把風險識別、評估和治理納入政策、戰略、規劃、計劃和項目的制定過程,並確立“造成風險的主體須承擔與風險程度和後果相應責任”的原則。
指示提出,執法檢查應從單獨檢查處理轉向按風險程度進行管理和監督,重點放在高風險地區、領域和設施;嚴格控制可能造成嚴重汙染和環境事故的項目、設施和排放源,及時阻止和嚴肅處理違法行為,確保落實後果修復、環境恢復和損害賠償責任。
在風險預警與應急方面,指示要求建立環境安全風險分類和預警標準,完善可能發生嚴重環境事故的地區、設施和系統的安全方案,形成統一、跨部門、跨區域治理協調機制,並按不同等級制定環境風險與事故應對預案,定期演練嚴重複雜情形,防止環境事故擴大、延長或演變為危機。
指示還要求處理長期嚴重汙染地區和直接影響民眾生活的環境問題,儘早化解可能引發不滿、糾紛和訴訟的風險,防止形成安全秩序熱點,並阻止利用環境問題破壞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安全的行為。
在力量部署上,指示強調發揮各部委、中央機關、地方和人民武裝力量的綜合力量,其中人民公安力量在參謀、掌握情況、預防、發現、鬥爭和處理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環境風險與案件方面發揮核心作用;同時健全和現代化環境犯罪防控警察及基層公安力量。
指示要求政府黨委領導制定具體行動計劃,與越共中央2026年7月28日關於環境保護和主動應對氣候變化的第75-KL/TW號結論及政治局同日第31-CTr/TW號行動計劃保持同步統一;各省委、市委據此結合地方特點具體化。公安部黨委主持,會同有關機關定期跟蹤、督促、檢查、初步總結和總結,並定期向政治局報告執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