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一项修订七部法律的草案,涉及体育、旅游、图书馆、电影、文化遗产、广告和新闻领域。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陈述了该草案。草案的重点是推进分级分权、简化行政手续和投资经营条件,并确保与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相衔接。
在电影领域,草案修改《电影法》50条中的8条。其中第21条的修订旨在完善网络传播电影的规定,强化传播主体的责任,并明确电信企业和国家管理机构在监控、阻止和处理违法电影方面的职责。第38条则把涉及外国因素的电影节、电影奖和电影竞赛的审批权限,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放到省级人民委员会,该部仅保留电影节目和电影周的审批权。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制定该法律项目的必要性。委员会支持起草机关采纳国会常委会结论,从草案中移除旅游法7组共12项尚未充分评估影响的内容,其中包括要求入境国际游客购买旅游保险、在线旅游代理责任、在越南驻外代表机构安排旅游推广人员等规定,同时保留省级旅游专业机构在第50、51和56条中的权限。
针对电影传播,委员会同意撤回第21条第2款b项关于传播主体义务的修订,不再要求网络电影传播主体必须获得电影分类资格认证,以避免新增行政手续。委员会还同意政府关于缩短电影领域许可证办理时限、以及国家保障或支持预算用于政治任务电影制作的说明。
在新闻领域,草案将《新闻法》第18条第3款中部分许可证内容变更的手续,从“申请批准”改为向国家新闻管理机构“通报”,适用于广播电视领域以及增刊出版相关内容。委员会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有助于削减和简化行政手续。草案还涉及广告法,拟取消广播、电视机构制作专门广告频道时须单独申领许可证的规定,统一纳入新闻法框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