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一项修订七部文化领域法律的草案,涉及体育、旅游、图书馆、电影、文化遗产、广告和新闻。草案由政府起草,目的是处理机构调整、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实施以及行政审批改革后需要修改的内容。其中,电影领域拟将涉外电影节、专业电影节、电影奖和电影比赛的审批权从文化体育旅游部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文化体育旅游部仅保留电影节目和电影周的审批权。

电影法部分拟修改50条中的8条,重点包括使用国家预算制作电影、管理网络电影传播活动以及电影活动审批分级。草案拟加强网络电影传播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电信企业和国家管理机构在控制、阻止和处理违法电影方面的责任。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基本赞同电影法的修改方向,并记录已按审查意见调整,不再要求网络电影传播主体必须获得电影分类资格认可;该委员会也同意缩短电影领域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限。

旅游法方面,草案拟修改、补充或废止78条中的38条,包括取消部分不再必要的行政手续,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换发、补发以及旅游客运车辆标识牌的核发。草案还拟允许以国际旅行社业务证书作为申请国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以国际导游证书作为申请国内导游证的条件,并补充电子导游证规定,明确电子证与实体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将负责规定实践中新出现的旅游住宿类型。

新闻法方面,草案拟修改第18条第3款,将部分新闻活动许可证内容变更从“申请批准”机制转为向国家新闻管理机构“通报”机制,以减少和简化行政手续。广告法拟修改43条中的11条,包括取消户外广告规划的相关规定以与规划法保持一致,并取消对广播电视台制作专门广告频道单独发证的要求,改由新闻法框架管理。文化遗产法侧重权限下放、减少遗迹保护修缮手续,并将部分任务从县级下放至乡级。

体育法方面,草案拟将全国扶董运动会组织权从政府总理转交教育培训部部长,将在越南举办部分国际体育赛事的权限转交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基本赞同修改这些法律的必要性,但建议继续审查草案与指导性法令、通知草案之间的一致性,完善过渡条款,确保修改内容具备法律依据且实施可行。该委员会还建议继续研究评估旅游领域部分新政策,包括对入境越南国际游客实行强制旅游保险、在线旅行社在押金方面的责任等,这些政策尚未得到充分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