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文化、体育与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就《体育法》《旅游法》《图书馆法》《电影法》《文化遗产法》《广告法》《新闻法》七部法律若干条款的修订补充草案作呈文。草案对《电影法》50条中的8条作出修改补充,重点涉及使用国家预算的影片生产,以及网络空间影片传播的管理机制。

在网络影片管理方面,草案修改补充《电影法》第21条,强化影片传播主体的责任,并明确电信企业和国家管理机构在监控、阻止和处理违法影片方面的职责。草案规定,组织、企业所属电信网络有责任执行规定,并应主管国家机关要求阻止访问违规影片;同时补充违规影片下架、按书面要求更新分级并显示警告等内容。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将组织人力和技术手段,检查网络影片内容、进行分级并公布结果,检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并会同公安部及有关部门采取阻止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措施。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颁布该法律项目的必要性,认为修订旨在及时制度化关于革新、安排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和两级地方政府运作的主张路线,推进分权分级,削减和简化行政手续。

针对《电影法》部分条款的修订,阮得荣称,委员会赞同起草机关吸收国会常委会结论和初步审查意见,删除第21条第2款b项关于影片传播主体义务的修改内容,不再要求网络影片传播主体必须被认定为具备影片分级条件,以避免产生行政手续。委员会也同意政府关于缩短电影领域许可证办理期限依据的说明,以及国家保障或支持预算生产服务政治任务影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