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0日下午继续第二会期议程,审议《体育法》《旅游法》《图书馆法》《电影法》《文化遗产法》《广告法》和《新闻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林氏芳青代表政府作呈文,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作审查报告。

根据呈文,电影法修订补充8条,重点包括完善使用国家预算的影片制作规定,以及加强网络影片传播管理。草案要求电信企业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阻止访问违规影片,并明确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检查影片内容、分类和展示分类结果,与公安部等部门配合采取阻止和处理措施。

阮得荣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同意修法必要性,认为修订旨在及时制度化有关国家机构改革和分级分权的方针,减少行政手续。委员会支持撤回要求网络影片传播主体必须获得分类资质认证的规定,以避免产生额外行政手续,并同意政府关于缩短电影领域许可证办理时限、国家保障或支持政治任务影片制作预算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