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公布《证券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草案,草案共三条,分别涉及修订内容、施行效力与过渡条款。与现行第54/2019/QH14号《证券法》(经第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相比,草案修订44条、新增1条、保留91条。委员会表示,修订旨在推动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化转型、精简机构、提升交易市场运行效率,并与现行法律衔接、接近国际证券标准。
在执业资格方面,草案新增“使用证券执业证书人员的机构”这一术语,以明确适用范围,作为管理、监督证券从业人员及持证人员的依据。草案同时修订证书核发条件,要求申请人通过与其申请证书类别相符的考试;并规定持证人员不得同时为两家及以上使用证券执业证书人员的机构工作,且须参加年度培训。
草案调整了证书收回规则:不再保留“因违反第12条禁止行为及第98条第2款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而被收回证书者不得重新申请”的规定,理由是此类违规已有刑事、行政制裁,包括限期或永久禁止从业、禁止从事特定工作。草案新增收回情形:连续三年未履行年度培训义务,或连续三年未在相关机构任职(担任董事会成员、成员理事会成员、公司主席、监事会成员或监督人的时间不计入未任职时间)。
在业务与机构规定上,草案允许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公司在越分支机构以书面或符合电子交易法律的形式与客户签约。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至少有一名法定代表人符合适用于总经理(经理)的法律地位、经验和执业证书标准。草案还允许交易所交易基金按政府规定接收、置换其他资产以换取基金凭证,并允许投资者大会授权基金代表委员会通过年度财务、资产及运营报告,以及选定审计机构和独立估值机构,但须在基金章程中载明。
草案还放宽部分主体范围:公募基金的监管银行可为外国银行在越分支机构;简化证券托管业务条件,取消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关于最低资本充足率、最近一年盈利,以及托管结算场所设备的两项条件,并减少说明材料、资本充足证明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等申请文件。清算银行方面,草案直接要求其为在越南设立并运营的商业银行,删除重复条件,保留财务能力、运营安全及技术设施等要求。
在设立与运营许可方面,草案取消证券公司部分条件,包括个人股东不属于不得设立和管理企业情形、机构股东须有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须获无保留意见审计、总经理最近六个月未受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以及章程草案不得违反《证券法》和《企业法》等;对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也取消最近六个月未受行政处罚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条件按类似方向精简。外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条件中,取消剩余运营期至少五年的规定,并将原产地监管机构须“获准管理公募基金”中的“公募”一词删除;代表处则取消剩余运营期至少一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