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2日分组讨论《土地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就BT(建设—移交)合同项下用于支付的土地如何定价提出意见。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阮世维建议,在草案第72条第3款中补充规定,用于支付BT合同的土地,其价格确定时点应为国家签署BT合同的时点。
阮世维指出,现行规定下,BT工程的价值在合同中即由双方确定,而用于支付的土地价值要到交付土地、出租土地决定作出后才确定,合同签署时记载的只是预计价值。他表示,两个时点之间往往相隔较久,地价波动可能使土地价值高于或低于工程价值,投资者在签约时无法确定自己将获得支付的总价值,因而难以决定是否投入资金。
他并建议政府相应修改第257/2025号法令,使土地价值同样按BT合同签署时点确定,以保持土地法与公私合作投资法之间的一致。他援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9.6条和《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5条关于公平、适当对待投资者的承诺,认为按签约时点定价有助于BT方式真正动员外部和社会资源、减轻公共投资压力。
此前,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已提出,应重新考虑BT项目支付用地的定价时点。委员会主任潘文迈表示,在《公私合作投资法》尚未修改补充之前,政府需审慎评估并拿出合理方案,及时解决已明确识别的困难;若条件成熟、足够清晰,可直接在《土地法》修订草案中修改,或采取其他方案尽快处理。
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现农业与环境部)副部长邓雄武从专家角度认为,在政府决定交地时才确定支付给BT投资者的土地价值,反映出支付机制缺乏公平:工程价值在合同之初即已确立,对应土地价值却可能数年后才确定,两项交换资产未在同一时点估值。他称投资者因此处于不利地位,无法确定“自己得到支付的是什么”,并主张按国家签署BT合同时点确定土地价值,以增强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