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分組討論《土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就BT(建設—移交)合同項下用於支付的土地如何定價提出意見。胡志明市代表團代表阮世維建議,在草案第72條第3款中補充規定,用於支付BT合同的土地,其價格確定時點應為國家簽署BT合同的時點。
阮世維指出,現行規定下,BT工程的價值在合同中即由雙方確定,而用於支付的土地價值要到交付土地、出租土地決定作出後才確定,合同簽署時記載的只是預計價值。他表示,兩個時點之間往往相隔較久,地價波動可能使土地價值高於或低於工程價值,投資者在簽約時無法確定自己將獲得支付的總價值,因而難以決定是否投入資金。
他並建議政府相應修改第257/2025號法令,使土地價值同樣按BT合同簽署時點確定,以保持土地法與公私合作投資法之間的一致。他援引《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第9.6條和《越南—歐盟自由貿易協定》第2.5條關於公平、適當對待投資者的承諾,認為按簽約時點定價有助於BT方式真正動員外部和社會資源、減輕公共投資壓力。
此前,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已提出,應重新考慮BT項目支付用地的定價時點。委員會主任潘文邁表示,在《公私合作投資法》尚未修改補充之前,政府需審慎評估並拿出合理方案,及時解決已明確識別的困難;若條件成熟、足夠清晰,可直接在《土地法》修訂草案中修改,或採取其他方案儘快處理。
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現農業與環境部)副部長鄧雄武從專家角度認為,在政府決定交地時才確定支付給BT投資者的土地價值,反映出支付機制缺乏公平:工程價值在合同之初即已確立,對應土地價值卻可能數年後才確定,兩項交換資產未在同一時點估值。他稱投資者因此處於不利地位,無法確定“自己得到支付的是什麼”,並主張按國家簽署BT合同時點確定土地價值,以增強私人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