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10月23日上午向国会提交一项法律修订草案,拟对未投入使用或延迟投入使用的非农业用地按0.2%税率征税,且不设起征额度。适用对象将依据土地法相关规定确定。该提案在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是当天审议的多部税法修订内容之一。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审查机构基本赞同这一方向,但认为草案第7条第8款与现行非农业用地使用税法及土地法修订草案仍存在不一致之处,尤其是适用对象的认定依据。委员会要求起草机构厘清新增条款与现行法律第7条第6款的关系,并统一术语、概念、标准和适用范围,特别是排除情形和延迟投入使用的土地。
审查机构还提出,应明确0.2%税率与土地法项下各项应缴款项之间的关系,避免重复设定财政义务,同时不降低目前适用0.15%税率情形的义务。草案还需补充政策对国家预算、纳税人及实际执行能力的影响评估。相关要求使政策难点不仅在于税率高低,还在于如何认定撂荒土地、延迟使用时间以及执行机制。
越南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主席阮文定对征税提案表示赞同,认为房地产税应针对囤积资产和投机对象,而非自住购房者或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地产使用者。他建议按撂荒时间设计累进税率,并举例称韩国对撂荒或整治中的土地,撂荒超过2年税率为5%,5年后为8%,7年后为9%,超过10年为10%。
阮文定称,税负随时间增加会促使业主在继续空置与投入开发、出租或转让之间作出权衡;若叠加贷款利息和机会成本,单纯持地待涨将变得更昂贵。他还提出,除对撂荒土地征税外,应严格处理未按进度开发项目的企业,将土地财政义务与项目进度规定结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