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在讨论中提出,简化行政程序必须与明确监管责任同步推进,避免形成管理漏洞。代表阮清海(Nguyễn Thanh Hải)建议,修订不应只增加管理工具,还需从按行业管理转向统一的海域空间治理,并建立清晰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使环评程序的精简与有效监督并行。
垃圾分类与收运的衔接成为讨论焦点。代表陈孟辉(Trần Mạnh Huy)指出,如果居民已分类但收运单位混装,政策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草案第75、77、78条应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他建议由地方确定须分类的垃圾类别、存放方式和接收单位,并将分类质量纳入服务评价与结算依据。代表潘氏垂玲(Phan Thị Thùy Linh)也提到,许多地方存在居民分类后收运时又混装的情况,建议同步修改规定,使分类路线与收费路线匹配地方实际服务能力。
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代表阮飞雄(Nguyễn Phi Hùng)对草案第28条第1款b项拟删除“集中居民区”和“生活供水水源”两项环境敏感标准表示关切,认为这可能缩小须编制环评报告的项目范围,影响居民健康。他建议保留这两项标准,并由政府规定具体量化门槛。他还建议在第32条增加对生计、移民安置和文化遗产影响的评估,并要求项目方和审批机构公开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
关于碳市场,代表阮氏金钗(Nguyễn Thị Kim Thoa)建议明确减排量的测量、确认和碳信用签发权限,统一相关术语,确保可交易的碳信用反映真实减排结果。她强调,购买碳信用不能替代企业处理废水、废物的责任。她还支持将2%的预算总支出用于环境保护,但要求资金分配公开、有重点,优先用于垃圾收集处理和污染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