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24日分组讨论《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草案,重点集中在向地方下放环境管理权限,同时收紧环境风险控制。多名代表认为,下放审批权限须与解决基层技术基础设施瓶颈同步推进,否则地方承接能力不足会削弱管理效果。

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节,兴安省代表武红恋指出,草案要求先等待建设详细规划获批、才能申请环评审批,会叠加手续、拉长投资准备时间;而详细规划本身又需要环评提供的数据和参数。她建议明确在核发建设许可证或批准项目之前申请环评审批的具体时点。同塔省代表杜氏秋草则提出,环评对象和要求的确定应同时考虑项目类型、规模、技术,以及选址、环境敏感程度、环境承载力和同一区域项目的累积影响,避免单个项目达标而总体影响超出环境承载力。

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是讨论的另一焦点。武红恋认为,草案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基础设施能力和特点,决定机关、家庭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是一项突破。兴安省代表阮氏翠银引述数据称,厨余垃圾占生活固体垃圾一半以上,而有机肥处理能力仅满足约13%,因此问题不只在居民源头分类,还在于收运后的处理能力,否则难以真正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减少填埋量。她建议在已具备收集处理条件的地区研究单独分类厨余垃圾。

同塔省代表范文和强调,须明确收运单位责任,避免居民已分类而运输环节又混装。他还建议国家安排资源,以土地、技术基础设施等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固体垃圾处理行业,严肃处理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并严格控制从国外暂进再出口废料和工业垃圾的风险。杜氏秋草则要求明确信息公开、意见采纳和说明的责任,尤其是可能影响生活水源、居民健康、生产用地和生计的项目;对反映严重污染风险的意见,须在作出决定前评估澄清。

围绕污染责任,杜氏秋草提出应增强预防、应对和克服环境事故责任的约束力,确保污染主体承担后果修复责任,避免处理迟缓加重环境和公共健康损害。她还要求明确垃圾被非法转移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的责任,强调不能仅因已与收运处理单位签订合同就当然免除移交方责任,并应完善生产者、进口商的回收再制造责任,与推动循环经济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