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市一名女子在制作猪肉扎和肉丸时使用硼砂,被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判处2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考验期48个月。判决于2026年10月30日在兴道坊海宁组文化馆进行的流动审判中作出。

根据起诉书,2026年7月30日,武氏香(Vũ Thị Hường)在安庆乡进明村家中使用硼砂生产129公斤扎肉和18.3公斤猪肉丸。起诉书称,她明知硼砂不在食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录内,仍故意使用,以使产品口感脆、有韧性、便于销售。

武氏香已交付销售138公斤扎肉和肉丸,其余尚未售出即被职能部门检查发现并扣押。鉴定结论认定,被扣押的扎肉、肉丸样品及粉末状物质均含有硼砂。

庭审中,检察官分析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公众健康的责任,并结合被告人个人情况及减轻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合议庭依据《刑法》第317条第1款a项、d项,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罪”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该流动审判还审理了一起涉毒品案件。起诉书称,2026年6月1日在涂山坊,范文德与阮玉阳商定合买毒品共同使用,由范文德出资、阮玉阳直接以50万越南盾向刘廷贵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准备场所和工具。法院判处阮玉阳42个月、范文德48个月有期徒刑,罪名是“组织非法使用毒品”;刘廷贵因“非法买卖毒品”被判48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