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主席:修改《首都法》是胡志明市制定《特别城市法》的前提

国会主席:修改《首都法》是胡志明市制定《特别城市法》的前提

4月8日下午,在国会胡志明市代表团分组讨论中,国会主席陈青敏分享了需要修改《首都法》(最近一次修改于2024年)的理由。

根据国会主席的说法,2025年国会颁布了89部法律,其中许多法律的规定机制和政策优于《首都法》。现在《首都法》已经落后,跟不上已修改的法律。经济社会各领域都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需要修改。

国会主席列举了胡志明市的类似情况,此前国会有第54号决议,随后通过第98号决议修改,最近又颁布了第260号决议,但胡志明市仍认为发展机制不足。

“因此,修改《首都法》也是制定《特别城市法》的前提。总书记也已指示胡志明市进行必要程序,与各部委、政府和国会各委员会配合制定这部法律”,国会主席强调。

更深入地分析修改法律的目标和内容,国会主席表示,这次的精神是必须按照河内决定、河内执行、河内负责的原则,全面、最大限度地分级分权给河内市政府。

其中突出的是法律扩大法律适用原则;补充法律责任豁免;设立特别行政经济单位。

同时,增加河内市人民议会的组织架构权限;提高行政处罚水平;具体化停水停电处理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公开透明。

国会主席强调,这次草案的总体精神将彻底分权,部委不包揽工作,交给河内;保护干部,鼓励创新;加强城市管理工具;面向可持续发展、知识经济、多中心城市、红河区域联动、文化保护,建设文雅、文明、现代、幸福的河内。

“这部法律期望在一个会期内按简化程序通过并尽早生效。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具有战略眼光,体现了建设首都迈向地区和国际化高度的政治决心。如果按照强授权、严控制、高透明的方向完善,将成为帮助河内解决交通拥堵、污染、社会住房短缺和实现经济突破的跳板”,国会主席说。

国会主席:修改《首都法》是胡志明市制定《特别城市法》的前提

在讨论这部草案时,许多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对修改《首都法》的精神和目标表示赞同。

主持讨论会议,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表示,国会审议通过《首都法》(修正案)将是胡志明市提议制定《特别城市法》的机会。

回顾总书记关于法律现在必须具有竞争力的讲话,陈留光先生表示,许多外国投资者支持修改《首都法》以及制定《特别城市法》。

企业给出的理由很简单,因为尽管有关于特殊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但这些决议通常寿命短,稳定性不高,因此投资者在投资时感到担忧和谨慎。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建议代表们就法律应规定框架并在法令中详细规定,还是直接将机制和政策详细规定在法律中发表意见。

国会主席:修改《首都法》是胡志明市制定《特别城市法》的前提

对此,代表阮氏红幸(胡志明市)表示,在立法工作中,她对这次提交草案文件时,河内市附带了14个厅局提出的85项法律实施大纲印象深刻。

她认为,这是在法律通过后准备组织实施工作中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也就是说,所有需要指导和实施的领域都已体现在河内市14个厅局委员会的85项大纲中。

关于陈留光书记的意见,阮氏红幸表示,通过审查当前草案,河内市采取的方向是交给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进行指导和组织实施。不交给政府颁布法令。这也是组织实施中的一个新的、优越的特点。

“目前大多数权限交给人民议会,然后是人民委员会,而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权限较少。我建议起草机构审查,将一些内容从人民委员会的权限转移给人民委员会主席,以便于管理、指挥,避免过多征求人民委员会集体意见,浪费时间”,阮氏红幸提出意见。

关于分权的进一步意见,她对草案允许河内市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调整组织实施工作,体现了草案的优越性特别印象深刻。

然而,她对第3款规定颁布文件必须确保按照《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程序和手续感到困惑,但第4款又规定人民议会颁布决议以决定根据第5条第3款适用。

“问题是,如果连接第3款和第4款,人民议会颁布文件将按照单独的程序和手续还是按照一般法律。这一内容尚未明确,建议起草机构审查以确保一致性和实施便利性”,阮氏红幸提出。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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