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映,居住在岘港安海坊的L.M.D.先生申请分割土地但遭到拒绝处理。
D.先生的第59号地块面积为1,433.8平方米,源自韩江沿岸旅游服务区的各个地块,依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2011年1/500详细规划。
根据该规划,该地块被划分为四个城市住宅地块,其中两个地块面积为300平方米,一个地块面积为441.1平方米。
随后上述地块被合并为面积为1,341.1平方米的地块,获得红皮书,并转让给D.先生。
2024年,D.先生换发了红皮书,并继续接收额外92.7平方米的转让。D.先生完成了地块合并手续,形成第59号地块,面积为1,433.8平方米,并获得证书。
由于有需求,2025年D.先生建议将第59号地块分割为三个地块,包括:两个面积为300平方米的地块;一个面积为833.8平方米的地块。
然而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处理。
L.M.D.先生已起诉岘港第2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至法院。
与此同时,在和进乡(岘港),另外两个地块被分割为总共97块土地。
具体来说,第234号地块,面积为10,681.4平方米(住宅用地2,350平方米,其他常年作物用地8,331.2平方米)被分割为75块;第107号地块,面积为3,138平方米(住宅用地400平方米,花园用地2,738平方米)被分割为22块。

关于上述问题,岘港农业与环境厅就L.M.D.先生的分割地块事宜表示:
2012年,岘港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第7668号决定,批准调整韩江沿岸旅游服务区1/500详细建设规划,上述地块属于别墅住宅用地。
该地块面积调整为1,433.8平方米,随后投资者转让给L.M.D.先生。
L.M.D.先生建议将第59号地块分割为三个地块,为子女建造住房……
根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2024年10月7日第32号决定关于不符合分割地块条件的规定:“地块位于已有1/500详细规划至每个地块的区域,且已获有权限机关批准,除本条第2款b点规定的情况外”。
L.M.D.先生申请分割的地块位于根据第7668号决定批准调整1/500详细建设规划的区域。
因此,职能部门认为L.M.D.先生的分割地块申请不符合第32号决定的规定。
关于和进乡的两个分割地块案例:
这些地块已由第4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确认分割档案不属于像L.M.D.先生案例那样已有1/500详细规划的区域,且这些案例均符合2024年《土地法》和第32号决定关于分割地块的规定。
法院观点不同
岘港第2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已全部接受L.M.D.先生的起诉请求。
宣布第2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不办理分割地块手续的行为违法。强制该机构必须履行职责,依法审查分割地块事宜。
根据法院,依据岘港市人民委员会第32号决定,城市住宅用地的最小面积为60平方米。考虑预计分割后的地块(包括两个300平方米的地块,一个833.8平方米的地块)均远超此限额。
关于详细建设规划的法律效力,岘港市人民委员会第7668号决定、第3342号决定是批准调整规划以管理土地使用功能和一般建筑指标的文件。
没有任何条款规定限制个人在已合法获得红皮书的地块上分割土地的权利。
实际上,起诉人申请分割的面积与已稳定确立的独立别墅指标完全相符。
因此,分割地块不会改变规划的本质,实际上是恢复先前已有权限国家机关批准的分块状态。
关于适用第32号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仅关注第8条第1款b点关于在已有1/500规划区域限制分割地块的规定,但未全面审查同一条第2款b点。
第2款的规定已为土地使用人按照详细规划正确分割已合并地块开辟了机制……
(编译:李程;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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