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界确认签字”问题近日经《青年报》反映后,受到众多读者关注。
已有一些案件不得不诉诸法庭,例如兴安省一家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因邻居未签边界确认而停止向民众发证,被兴安省第五区域人民法院判决败诉,就是典型案例。
尚未有边界确认签字,就停发房产证
根据2026年6月29日第01/2026/HC-ST号行政一审判决,1998年L先生夫妇在太平省T市社(今属兴安省T坊)购买了已持有房产证的第266号地块,并稳定建房居住。
2022年,国家从该地块收回17.3平方米用于拓宽道路,剩余面积为126.9平方米。扣除移交用于修路的面积后,L先生夫妇提交了剩余部分的变更登记和房产证发放申请,但未获处理。
申请被退回的原因是相邻住户对地块边界、界桩存在争议。
2025年7月31日,L先生夫妇继续提交房产证发放申请。
2025年8月8日,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和居民组进行实地检查。
由于两户家庭对边界、界桩意见不一致,边界确认未能完成,并记入工作纪要。此后,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处理发证事宜。
据L先生夫妇称,邻居家庭虽然不同意边界,但没有提供证据,也没有已由职能部门受理处理的边界争议申请。
同时,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也未按规定制作边界、界桩说明表。因此,该机构不予变更登记、不向L先生夫妇发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因缺少边界签字而不发证属违法
合议庭认为,2025年7月1日,T坊人民委员会曾就L先生夫妇地块与相邻住户的争议进行调解,并指导向法院起诉。此后,坊人民委员会未再接收、受理任何相关争议申请。
在2025年7月31日接收发证登记申请时,没有任何国家机关正在受理处理对L先生夫妇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也没有采取阻止交易措施的决定或暂停变更登记的决定。
相邻住户不同意边界、界桩或继续提交建议书,并非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拒绝或拖延处理申请的法律依据。
此外,合议庭也认为,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不能援引太平省资源与环境厅2024年10月第330号投诉处理决定,来作为尚未处理发证申请的理由。
原因是该决定只要求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在边界、界桩依法在实地得到具体确定后,进行地籍测量、地籍摘录。
合议庭认为,第26/2024/TT-BTNMT号通知第13条第3款c项已规定相邻土地使用人不签署边界、界桩确认时的处理顺序,并未规定不签署边界确认时土地登记机关可以停止处理申请,而必须按顺序处理。
然而,在2025年8月8日实地检查后,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制作边界、界桩说明表,未移送乡级人民委员会公开张贴,也未继续执行规定的步骤……
基于上述依据,合议庭认定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未充分履行程序、手续,未保证申请处理期限,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合议庭接受全部起诉请求,宣判其不继续处理2025年7月31日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的行为违法,责令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严格按规定顺序、手续和期限继续履行职责。
(编译:Ivy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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