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转向处理措施,禁止一名未成年被告前往卡拉OK店、酒馆

法院适用转向处理措施,禁止一名未成年被告前往卡拉OK店、酒馆

根据《未成年人司法法》,审判长决定适用两种转向处理措施,包括训诫和禁止前往可能导致重新犯罪的地点。

具体而言,被告H.将在嘉莱省安老乡人民委员会接受为期3个月的训诫。同时,在6个月内,H.被禁止前往卡拉OK店或现场消费酒类的营业场所。

上述措施的执行期限自执行人到达嘉莱省安老乡人民委员会听取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

审判委员会还决定对被告H.中止案件,撤销临时拘留措施并当庭释放。

在社区执行措施期间,如果未成年人离开居住地或变更居住地,必须遵守《未成年人司法法》第81条的规定。

如果在延期期间故意违反义务一次,或在执行期间违反两次以上,可根据该法第82条第3款的规定,改为在教养学校进行教育措施。

根据起诉书,M.H.H.是潘氏氏、黎氏氏等人共同实施的容留卖淫和介绍卖淫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这两名被告允许其管理的卡拉OK场所的女服务员向客人卖淫。

在此事件中,H.是服务员,负责协助如粘贴玻璃门胶带、关灯和看守门口,以便服务员实施卖淫行为。H.被指控犯有《刑法》第327条第1款规定的容留卖淫罪,刑期为1至5年监禁。

(编译:Cici;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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