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被海浪击沉,法院强制保险公司赔偿

渔船被海浪击沉,法院强制保险公司赔偿

岘港市人民法院刚就原告H.T.T.(57岁,住岘港)与被告B.股份总公司(胡志明市)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作出民事上诉判决。

船只沉没但被拒绝支付保险金

据原告陈述,T.先生是QNa 90187号渔船的所有者。2024年1月17日,T.先生向B.股份总公司为渔船购买了保险,船体保险责任价值超过22亿越南盾。购买保险时,T.先生未得到保险销售人员解释购买者的权利以及保险除外规则。

T.先生与船员出港从事刺网作业。2024年4月1日约23时30分,船长让船只移动,突然有大浪拍打船只。此时风力约为6级,船长让一名船员掌舵,自己则去检查并发现左舷进水,靠近船头舱处有破洞。船长已使用水泵将水抽出。

当看到其他船只的灯光时,QNa 90187号船已靠近,同时船长使用设备按下“SOS”按钮并打电话给亲属通知职能部门协助。船员已抛缆固定船只。

与此同时,QB 91449号船的船员已带来水泵抽吸QNa 90187号船内的水,但水越来越快且猛,船员们继续使用水泵抽水但未成功。

船长与两艘船的船员们见无法救船,为确保安全已转移到QB 91449号船,而QNa 90187号船逐渐沉没。之后,QB 91449号船将遇难船的船员和船长送至另一艘船搭便船返回陆地。上岸后,H.T.T.先生已通知B.股份总公司,要求根据已签署的合同支付QNa 90187号渔船的保险金。

然而,B.股份总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认为上述渔船沉没事件不属于保险范围,因为船员定员不足且船长、船员的专业证书不符合要求。

T.先生认为B.公司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因为事故是由于异常恶劣天气这一不可抗力直接导致财产损失。

船只捕捞时所在坐标处有大浪,强风拍打左舷造成长50厘米、宽2厘米的破洞,导致水迅速涌入船只。

发现事故后,T.先生和船员已采取一切措施处理事故,将船驶向QB 91449号船请求救援(两艘船的所有船员已合力救船),呼叫SOS……并且T.先生拥有IV级船长证书。

因此,T.先生请求法院强制B.股份总公司支付给他超过17亿越南盾及利息。

法院驳回被告观点

被告方认为原告让轮机长和一名船员上岸(为减少费用和因病)而未安排替代轮机长和船员在捕捞海鲜过程中操作机械设备,导致船只没有轮机长、缺少船员。

这严重违反了关于维持渔业捕捞条件和确保最低安全定员的法律规定……因此,B.总公司对QNa 90187号渔船沉没事件没有赔偿责任,故不接受原告的全部起诉要求。

一审判决已宣布接受H.T.T.先生关于与B.股份总公司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要求。

强制B.股份总公司必须支付给T.先生保险金2,015,520,000越南盾,包括QNa 90187号渔船全损保险金1,768,000,000越南盾以及自2024年5月3日至2025年9月27日保险金延迟支付利息247,520,000越南盾。

之后,B.股份总公司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已全部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提出有说服力的论点

上诉法院认为渔船在根据渔船技术安全证书允许作业的条件下捕捞海鲜时船板破裂,结合船员堵漏处理无效导致船只沉没。

导致船只沉没事故的原因是客观自然、天气,而非主观或人为错误;是偶然、不可预见的风险。

事实上事故发生时,船上的船员已与QB 91449号船的船员配合,通过使用多个水泵抽吸QNa 90187号船内的水来处理。船员们已尝试堵住破洞,但由于破洞大,水进入快、猛、多,处理未成功,被迫离船以确保生命安全。

船只沉没无踪迹被视为全损。保险事件发生属于根据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保险的情况。

事故原因已确定为客观自然、天气,而非人为错误;定员不足或齐全也不是导致上述具体事故的原因;轮机长、船员离船是T.先生意料之外的。

T.先生的学历已换算为相当于I级渔船船长证书。因此,T.先生的专业证书是合适的。另一方面,考虑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格式合同,保险购买方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民众/渔民,通常被视为弱势方。

保险责任除外条款未在保险合同中具体规定,而是在B.公司总经理决定附带的渔船船体保险规则中规定,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编译:Eric 越南网;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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