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及时停止,也是正义

越南及时停止,也是正义

事件发生在越南金瓯省三江溪初中。根据金瓯省公安暂停调查决定,校长陈文心在为学校采购设备时使用了价格高于实际的发票。

被认定的侵占金额为6,140,000越南盾,违反财务原则的部分为6,900,000越南盾。

早在2024年7月,嫌疑人已自愿缴纳23,000,000越南盾,超过了需弥补的部分。更重要的是,调查结论承认所购资产对学校有利,实际价值甚至高于支出金额。

这里可贵的是,诉讼机关选择了停止。2015年《刑法》第8条第2款早已确立一项基本原则:行为虽有犯罪迹象,但社会危害性不大,则不构成犯罪,而以其他措施处理。一个超过600万越南盾的差额,已及早弥补,且学校最终受益,很难被视为社会危害。

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a项,依据第29条第2款a项免除刑事责任,是法律早已预设的合理出路。

此前,上诉法院已撤销初审判决并退回补充侦查,随后调查机关允许嫌疑人取保候审。这是一套系统的自我修正过程,今天的停止是其体面的结局。

这一决定的意义超越个人。全国正在热议如何清晰划分刑事责任与行政、民事责任。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第68号决议要求优先适用民事、经济、行政措施,再考虑刑事手段。该精神虽针对私营领域,但背后的原则并非专属。若违反财务原则的后果不大且已补救,则应以纪律处分和追缴处理,而非必用刑事手段。

发票错误是小事,可予放过。但仍需以相应行政制裁处理,犯错者也须承担管理责任。欢迎暂停调查的决定,并非鼓励放纵,而是鼓励适度和恰当。使用正确的工具处理正确的违法行为,才是懂得节制的司法体系。

最大的收获不在于一份未宣判的判决,而在于向基层事业单位负责人发出的信号:若他们为了共同利益诚实做事,法律不会急于将他们变成嫌疑人。那是让人们仍有勇气做事的关键。

三江溪的学校明天仍需要有人为它操心每一张桌子、每一件设备。一个懂得及时停止的决定,归根到底,也是在为这样的学校着想。

越南及时停止,也是正义

(编译:张悦;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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