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获得国家赔偿是一项宪法性质的权利,在越南的各部宪法中都有所体现,并继续在2013年宪法中得到确认。
为了制度化这一原则,国家逐步完善了关于赔偿责任的法律,从1997年第47-CP号法令、2003年第388/2003/NQ-UBTVQH11号决议,到2009年《国家赔偿责任法》和2017年《国家赔偿责任法》。
2017年《国家赔偿责任法》实施近8年来,已成为保障因公务活动受损的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同时明确了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有助于巩固对法律的信任。
需要补充修改的“空白”
然而,该法的实际适用表明存在一些空白需要继续研究修改。
第一,关于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
现行法律第8条至第12条相当全面地规定了作为索赔依据的文件。
然而,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受损人已有正确的举报结论或监察结论,明确指出了公务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但违规个人因超过时效或尚未达到处理程度而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
其后果是受损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文件作为索赔依据。因此,需要研究补充:依法作出的举报处理结论或监察结论,明确指出了公务执行人的违法行为,应作为产生索赔权的依据之一。
第二,关于国家赔偿的责任范围
现行法律第17条至第21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赔偿责任范围。然而,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存在违法行为和实际损害但不属于赔偿范围的情况。
例如:法律规定了对违法颁发或吊销许可证的赔偿责任,但未规定违法取消许可证的情况;或者规定了违法颁发、收回土地使用证的责任,但未涵盖违法不颁发证书的情况。
需要补充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机制
特别是,需要研究补充因超过刑事追诉时效而无法实现正义的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机制。
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案件,受害人或其亲属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但最终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进行刑事处理,而处理过程漫长且与执法机关的责任有关。
例如越南平顺省(现属林同省)的杜清安案,《青年报》曾多次报道,引起了公众关注。据该报反映的信息,受害者家属多年来提供资料,不断建议查明母亲的死因。然而,案件拖延了多个阶段,当确定嫌疑人时,出现了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问题。
由此,提出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刑事处理是否还有时效,还包括:当正义无法通过判决实现时,谁对受害者家庭长期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负责?
与此同时,2013年宪法规定国家有责任承认、尊重、保护和保障人权、公民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保护获得正义的权利不仅限于设立刑事制裁,还需要在权利未得到有效保护时建立补救机制。
这一建议并不意味着无限扩大国家赔偿责任。特殊机制仅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损害特别严重;有理由表明案件处理过程不合理拖延或与诉讼机关的责任有关;超过时效导致受害者丧失恢复正当权益的机会。
在讨论修改《国家赔偿责任法》的政策过程中,司法部长强调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但同时确认国会仍然是对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机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提示:法律需要稳定,但不应封闭于生活中的特殊境况。
因此,修正后的法律应补充特殊情况:对于因超过刑事追诉时效而对犯罪嫌疑人终止刑事侦查的刑事案件,国家有责任对受害者的亲属进行赔偿,如同杜清安先生终其一生为母亲之死寻求正义的案件。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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