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规定执行公务人员立大功可免予退还国家赔偿金

8月3日上午,越南司法部长黄青松向国会呈递了政府关于《普及与法律教育法》(修正案)和《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的提案。

建议修正补充多项内容

对于《国家赔偿责任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草案共2条。其中,第1条修正补充现行《国家赔偿责任法》的35条、废止2条,第2条是施行条款。

黄青松表示,该法案继承了“国家赔偿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同时补充规定“其他法律对国家赔偿责任范围另有规定时,确定国家赔偿责任范围适用该法律”。

补充上述内容旨在确保可行性,克服法律体系中的矛盾、重叠和缺乏统一性,并符合国会近年来的立法实践。

一些其他法律已对国家赔偿范围作出规定,最近的是《税务管理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上述补充提议还旨在为国会立法活动创造灵活性,当实际需要时及时作出政策反应,要求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国家赔偿责任范围;确保法律体系的稳定性,避免诸多法律频繁修正本法。

然而,据黄青松先生称,在起草法律草案过程中,仍存在不同意见,因此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两个方案。

方案1由政府选择并体现在上述法律草案中。

方案2,维持现行《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仅规定“国家赔偿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法案中另一项新内容是修改补充赔偿请求解决程序,简化流程并数字化转型。

法案补充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布赔偿解决决定;延长请求法院解决赔偿的起诉时效。

法案明确规定,执行公务人员故意造成损害但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退还金额为其作出退还决定时月工资的30至50倍,但最高不超过国家已赔偿金额的50%。

建议补充免除退还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

草案补充规定在若干具体情形下免除退还责任,如立大功、患绝症;长期陷入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造成的特别困难经济状况。

法案中的“执行公务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录用、选举、批准、任命或指定进入国家机关某一职位,以履行行政管理、诉讼、执行程序任务的人员,或由国家有权机关交办与行政管理、诉讼或判决执行活动相关任务的其他人员”。

越南拟规定执行公务人员立大功可免予退还国家赔偿金

谈及审查机关的观点,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委员会赞同方案2,保留法律适用原则,仅规定“国家赔偿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据他介绍,这一原则自法律颁布以来一贯规定并执行,是确定国家赔偿范围的重要依据。

因此,需要集中规定在国家赔偿责任法中,以确保透明、可行,避免在其他法律中无依据地扩大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一些审查机关意见认为,在实践多变背景下,方案1的规定在确定国家赔偿责任范围方面将更加灵活,确保及时性……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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