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条例明确了负责补偿、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土地发展组织;具有补偿、安置职能的其他单位或组织;补偿、安置委员会。
根据各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征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选择执行补偿、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执行补偿、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所分配职责和任务开展补偿、安置、征地工作。
征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成立该项目的补偿、安置委员会。
其中,征地所在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执行补偿、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会常务副主席;乡级经济、基础设施和城市部门(或经济部门)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会副主席。
委员会成员包括被征地土地使用者的代表,以及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的其他成员。
补偿、安置委员会邀请乡级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及其他政治社会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进行监督。
项目的补偿、安置委员会遵循集体原则,以多数决定;若票数相等,则按补偿、安置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执行。
补偿、安置委员会主席可使用乡级人民委员会印章;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可使用本单位印章执行任务(如主席书面授权)。
项目的补偿、安置委员会在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移交给项目业主后自行终止任务。
明确人员、事项、责任及补偿、征地各环节时限
颁布的协调条例明确了牵头协调的机关、单位;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权限;内容、时限、执行方式;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同步、统一、紧密、及时、公开、透明。
相关方主动协调解决困难问题;若未能统一解决方案,牵头机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决定。
根据条例,相关方必须严格履行补偿、安置各环节的工作,如:准备征地计划编制档案;编制征地计划;核查提供征地相关信息;召开被征地者会议;发布征地通知;发送征地通知;组织调查、勘察、测量、清点;确认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来源和法律状况;
发布其他援助措施和水平的决定;起草补偿、安置方案草案;组织公示方案草案;征求方案草案意见;审批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方案;
执行补偿、安置;协调接收、移交、分配和颁发安置房、安置土地使用证,针对全市由国家征地的项目等。
(编译:Cici ;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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