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明確了負責補償、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包括:土地發展組織;具有補償、安置職能的其他單位或組織;補償、安置委員會。

根據各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徵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選擇執行補償、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

執行補償、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牽頭協調相關部門,按照所分配職責和任務開展補償、安置、徵地工作。

徵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成立該項目的補償、安置委員會。

其中,徵地所在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委員會主席;執行補償、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領導代表擔任委員會常務副主席;鄉級經濟、基礎設施和城市部門(或經濟部門)領導代表擔任委員會副主席。

委員會成員包括被徵地土地使用者的代表,以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的其他成員。

補償、安置委員會邀請鄉級人民議會、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及其他政治社會組織的代表出席會議進行監督。

項目的補償、安置委員會遵循集體原則,以多數決定;若票數相等,則按補償、安置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執行。

補償、安置委員會主席可使用鄉級人民委員會印章;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可使用本單位印章執行任務(如主席書面授權)。

項目的補償、安置委員會在完成補償、安置並將土地移交給項目業主後自行終止任務。

明確人員、事項、責任及補償、徵地各環節時限

頒佈的協調條例明確了牽頭協調的機關、單位;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和權限;內容、時限、執行方式;信息報告制度;確保同步、統一、緊密、及時、公開、透明。

相關方主動協調解決困難問題;若未能統一解決方案,牽頭機關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議決定。

根據條例,相關方必須嚴格履行補償、安置各環節的工作,如:準備徵地計劃編制檔案;編制徵地計劃;核查提供徵地相關信息;召開被徵地者會議;發佈徵地通知;發送徵地通知;組織調查、勘察、測量、清點;確認房屋、土地及附著物的來源和法律狀況;

發佈其他援助措施和水平的決定;起草補償、安置方案草案;組織公示方案草案;徵求方案草案意見;審批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方案;

執行補償、安置;協調接收、移交、分配和頒發安置房、安置土地使用證,針對全市由國家徵地的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