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坊级人民委员会选择负责补偿、支持、安置的单位

越南胡志明市坊级人民委员会选择负责补偿、支持、安置的单位

协调机制明确了负责补偿、支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土地开发组织;其他具有补偿、支持、安置职能的单位或组织;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

根据每个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征地所在的坊级人民委员会决定选择负责补偿、支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

负责补偿、支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牵头,与相关机构协调,按照分配职责和任务开展补偿、支持、安置和征地工作。

征地所在的坊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成立针对每个项目的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

其中,征地所在的坊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负责补偿、支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组织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坊级经济、基础设施和都市部门(或经济部门)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会副主席。

委员会成员包括被征地土地使用者的代表,以及由坊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其他成员。

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邀请坊级人民议会、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及其他政治社会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以进行监督。

项目的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按照集体原则工作,并以多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则按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主席的意见执行。

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主席可使用坊级人民委员会的印章;委员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可使用所在单位的印章执行任务(若主席书面授权)。

项目的补偿、支持、安置委员会在完成补偿、支持、安置工作并将土地移交给项目投资方后自行终止任务。

明确人员、事项、责任及各补偿、征地拆迁环节的时限

颁布的协调机制明确了牵头和协调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内容、时限、执行方式;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同步、统一、严密、及时、公开、透明。

相关各方主动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如存在无法达成一致的困难,牵头机关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议决定。

根据协调机制,相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补偿、支持、安置各环节的工作,例如:准备征地计划档案;制定征地计划;审查并提供征地相关信息;与被征地人开会;发布征地通知;发送征地通知;组织调查、勘察、测量、清点;确认房屋、土地及附着物的来源和法律状态;

颁布其他支持措施和水平的决定;编制补偿、支持、安置方案草案;组织公开张贴方案草案;征求方案草案意见;审核补偿、支持、安置方案;批准方案;

实施补偿、支持、安置;协调接收、移交、安排、颁发安置房和安置地使用权证书,针对国家在全市范围内征地的项目等。

(编译:李程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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