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協調機制明確了負責補償、支持、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包括:土地開發組織;其他具有補償、支持、安置職能的單位或組織;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
根據每個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徵地所在的坊級人民委員會決定選擇負責補償、支持、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
負責補償、支持、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牽頭,與相關機構協調,按照分配職責和任務開展補償、支持、安置和徵地工作。
徵地所在的坊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成立針對每個項目的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
其中,徵地所在的坊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委員會主席;負責補償、支持、安置任務的單位或組織領導代表擔任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坊級經濟、基礎設施和都市部門(或經濟部門)領導代表擔任委員會副主席。
委員會成員包括被徵地土地使用者的代表,以及由坊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決定的其他成員。
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邀請坊級人民議會、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及其他政治社會組織的代表出席會議以進行監督。
項目的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按照集體原則工作,並以多數票決定;如票數相等,則按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主席的意見執行。
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主席可使用坊級人民委員會的印章;委員會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可使用所在單位的印章執行任務(若主席書面授權)。
項目的補償、支持、安置委員會在完成補償、支持、安置工作並將土地移交給項目投資方後自行終止任務。
明確人員、事項、責任及各補償、徵地拆遷環節的時限
頒佈的協調機制明確了牽頭和協調的機關、單位;機關、單位負責人的職責和權限;內容、時限、執行方式;信息報告制度;確保同步、統一、嚴密、及時、公開、透明。
相關各方主動協調解決困難和問題;如存在無法達成一致的困難,牽頭機關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議決定。
根據協調機制,相關各方必須嚴格執行補償、支持、安置各環節的工作,例如:準備徵地計劃檔案;制定徵地計劃;審查並提供徵地相關信息;與被徵地人開會;發佈徵地通知;發送徵地通知;組織調查、勘察、測量、清點;確認房屋、土地及附著物的來源和法律狀態;
頒佈其他支持措施和水平的決定;編制補償、支持、安置方案草案;組織公開張貼方案草案;徵求方案草案意見;審核補償、支持、安置方案;批准方案;
實施補償、支持、安置;協調接收、移交、安排、頒發安置房和安置地使用權證書,針對國家在全市範圍內徵地的項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