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定草案,越南汽油市场将包括源头贸易商、产品包销商、生产商和汽油分销商。其中,汽油分销商仅能从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之贸易商处接收汽油。
减少汽油中间环节
根据这项新草案,在供应链中,汽油分销将仅剩两级:源头贸易商和分销商(拥有一个或多个汽油零售店的法实体)。零售代理和特许经营商体系将不再保留,这些单位可以与源头单位签订代理或特许经营合同。
此举旨在减少汽油分销体系中的中间环节,以落实政府关于减少汽油分销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市场管理和运营效率的指示。
该议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系统内外的批发价、零售价由汽油经营源头贸易商、不属于汽油经营源头贸易商的分销商决定,并按照价格法律规定和市场机制执行。
汽油经营源头贸易商的汽油零售价(单独重油为批发价)根据议定规定的公式确定。
属于源头贸易商系统的分销商的汽油零售价不得高于该源头贸易商的零售价。
对于不属于源头贸易商分销系统的汽油分销商,其零售价将由该分销商决定,并严格按照价格法律规定和市场机制执行。
关于价格调整机制和时间的新规定
在远离港口、远离源头仓库、远离生产基地的地区,汽油零售价由(不属于源头贸易商系统的)分销商决定,但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和同一时段汽油经营源头贸易商公布的最高汽油零售价。
汽油经营源头贸易商在调整价格后,须按照工贸部规定的格式向其拥有分销系统的省份人民委员会和工贸部提交汽油零售价申报。
不属于源头贸易商分销系统的分销商在调整价格后,须按照要求向其总部所在地和拥有分销系统的省份人民委员会提交汽油零售价申报。所有贸易商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与价格申报数据的管理机构联网。
按照规定,汽油价格的公布应在汽油价格调整时间之前完成。汽油价格申报应在汽油价格调整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源头贸易商和分销商必须在公布价格调整后,立即在其门店、销售点公开零售价,并通知其系统、网站及其他媒体。
根据这样的规定,汽油经营企业将可以自行调整价格,并取消每周四固定调价的规定。
汽油价格将趋近市场波动
据《年轻人报》电子报采访,工贸部国内市场管理和开发局的一位代表表示,汽油价格的调整时间将不再像现在那样固定日期,而是由企业完全自主决定。公布价格后,企业将向工贸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发送通知,以便进行事后检查。
这一机制旨在使汽油价格紧跟市场波动,准确反映市场价格走势和投入成本。同时,新的价格机制还能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创造竞争,迫使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费用以吸引客户。
(编译:Cici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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