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議定草案,越南汽油市場將包括源頭貿易商、產品包銷商、生產商和汽油分銷商。其中,汽油分銷商僅能從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之貿易商處接收汽油。
減少汽油中間環節
根據這項新草案,在供應鏈中,汽油分銷將僅剩兩級:源頭貿易商和分銷商(擁有一個或多個汽油零售店的法實體)。零售代理和特許經營商體系將不再保留,這些單位可以與源頭單位簽訂代理或特許經營合同。
此舉旨在減少汽油分銷體系中的中間環節,以落實政府關於減少汽油分銷中間環節、進一步提高市場管理和運營效率的指示。
該議定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系統內外的批發價、零售價由汽油經營源頭貿易商、不屬於汽油經營源頭貿易商的分銷商決定,並按照價格法律規定和市場機制執行。
汽油經營源頭貿易商的汽油零售價(單獨重油為批發價)根據議定規定的公式確定。
屬於源頭貿易商系統的分銷商的汽油零售價不得高於該源頭貿易商的零售價。
對於不屬於源頭貿易商分銷系統的汽油分銷商,其零售價將由該分銷商決定,並嚴格按照價格法律規定和市場機制執行。
關於價格調整機制和時間的新規定
在遠離港口、遠離源頭倉庫、遠離生產基地的地區,汽油零售價由(不屬於源頭貿易商系統的)分銷商決定,但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和同一時段汽油經營源頭貿易商公佈的最高汽油零售價。
汽油經營源頭貿易商在調整價格後,須按照工貿部規定的格式向其擁有分銷系統的省份人民委員會和工貿部提交汽油零售價申報。
不屬於源頭貿易商分銷系統的分銷商在調整價格後,須按照要求向其總部所在地和擁有分銷系統的省份人民委員會提交汽油零售價申報。所有貿易商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與價格申報數據的管理機構聯網。
按照規定,汽油價格的公佈應在汽油價格調整時間之前完成。汽油價格申報應在汽油價格調整日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各源頭貿易商和分銷商必須在公佈價格調整後,立即在其門店、銷售點公開零售價,並通知其系統、網站及其他媒體。
根據這樣的規定,汽油經營企業將可以自行調整價格,並取消每週四固定調價的規定。
汽油價格將趨近市場波動
據《年輕人報》電子報採訪,工貿部國內市場管理和開發局的一位代表表示,汽油價格的調整時間將不再像現在那樣固定日期,而是由企業完全自主決定。公佈價格後,企業將向工貿部及相關職能部門發送通知,以便進行事後檢查。
這一機制旨在使汽油價格緊跟市場波動,準確反映市場價格走勢和投入成本。同時,新的價格機制還能在批發和零售環節創造競爭,迫使企業降低成本、優化費用以吸引客戶。



